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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of sense of hospi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3M 中国有限公司、思澎科贸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玉村、李六亿、曾 光、巩玉秀、胡必杰、邓子德、邵丽丽、张流波、黄靖雄、卢陈淑贤、贾会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卫生 hand 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 洗手 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点击了解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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